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看一下是否是上述情况之一,如果不是的话那他就没有权利得到礼金,而且还要赔你一笔精神损失费。
这些都是从封建文化社会里延续下来的,早在1934年4月,苏联就已经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禁止走封建文化,禁止婚前定婚使用彩礼的风俗等,而中国体察到中国的行情,而只是在建国后到80年代前大力倡导不要使用彩礼聘金等风俗,不建议婚前定婚的风俗。而在70年代末就不再重视了。我国只在法律上规定禁止包办婚姻,婚姻自由,等。但在1984年的婚姻法上规定,如果前提是在定婚重礼金情况下结的婚,而婚后一方没感情,法律无条件同意离婚。你是按先定婚的风俗走的,离婚只要一方决定就得无条件同意,如果是婚前彩礼是必须退的,婚后法律上只提到婚后离婚财产的分割与债务的分担问题,彩礼一事,你要协调一下是不是有那个风俗。不怪别人,只怪定婚的风俗,只怪要了彩礼还没看好人。
夫妻俩离婚时候,可以双方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以及彩礼的退赔。 如达不成相关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第(2)、(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礼的规定但是没有专门的程序,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权利。
我国法律并未对彩礼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解除婚约时主张索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新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最高法院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退换彩礼,一般是虽然订婚但没有结婚,或者虽然结婚,但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的,才全部退换彩礼。或者彩礼造成男方家生活困难(如何认定生活困难,需要法庭来认定),才有可能退换部分彩礼。像本案中这样已经结婚,甚至已经怀孕的,不存在退换彩礼的问题。只有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及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如何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一年以外是不用退的,一年以内的话双方根据情况协商吧。
据题述情况介绍,假设阁下为女方,阁下于与另一方(假设该方非现役军人)缔结婚姻关系满一年之日起确认怀孕,现阁下咨询离婚返还相关彩礼金额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当事人按照习俗所给付的彩礼的条件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故阁...据题述情况介绍,假设阁下为女方,阁下于与另一方(假设该方非现役军人)缔结婚姻关系满一年之日起确认怀孕,现阁下咨询离婚返还相关彩礼金额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当事人按照习俗所给付的彩礼的条件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故阁下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你好,我学法的。首先礼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像您的这种情况,,你们已经结婚了生活三年了,婚前彩礼只能是给女方的,拿不回来。因此,这个礼金是你的。男的那不回去。其次房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你这里的父母到底是哪方的父母啊。你父母还是他父母?如果这个这个房子是男方父母在你们婚前买的,那么就是婚前财产,与你无关。望采纳,可追问。
如果这三年你们是住在一起而不是分居三年的话,彩礼是不必退的。要离婚的话,自己买几本婚姻法先看看吧。。。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有的。。。买案例版本的。
如果已经领取结婚证并且共同生活三年的话,那不需要退还礼金。
这些都是从封建文化社会里延续下来的,早在1934年4月,苏联就已经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禁止走封建文化,禁止婚前定婚使用彩礼的风俗等,而中国体察到中国的行情,而只是在建国后到80年代前大力倡导不要使用彩礼聘金等风俗,不建议婚前定婚的风俗。而在70年代末就不再重视了。我国只在法律上规定禁止包办婚姻,婚姻自由,等。但在1984年的婚姻法上规定,如果前提是在定婚重礼金情况下结的婚,而婚后一方没感情,法律无条件同意离婚。你是按先定婚的风俗走的,离婚只要一方决定就得无条件同意,如果是婚前彩礼是必须退的,婚后法律上只提到婚后离婚财产的分割与债务的分担问题,彩礼一事,你要协调一下是不是有那个风俗。不怪别人,只怪定婚的风俗,只怪要了彩礼还没看好人。
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后财产分配法中有相关条例和惯例:男方嫌弃女方花钱少就离婚,首先这条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同样你女儿结婚后嫌弃男方花钱少就离婚同样也是不成立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们双方家长或你女儿及女婿结婚前没有协商要求男方结婚前或结婚后必须花多少钱才能结婚,没有协商女方结婚前或结婚后必须花多少钱才能结婚的话,以在这样的前提下,男方单纯的仅凭女方花钱花的少就离婚,女方有权利反对离婚,可以不离婚,如果女方确定离婚的话所有的彩礼聘礼聘金可以不用退还。但婚后财产还是按照(离婚婚后财产分配法)分配,但估计你女儿跟你女婿应该没有婚后共同财产,所以只需要婚前财产各归各的就行了,这是法律规定,就算在法庭上也会是这样的判决。但有前提,请看以下内容:我说这话可能你不愿意听或者我说的不对,在这里先请求您的原谅,我要说的是以下质疑的内容和有关法律规定,一般男方为了娶老婆那肯定是花了不少钱,娶过来过了一个月就说女方花钱太少准备离婚这有点太儿戏了,我相信只要不是傻子就不会因为这么幼稚的事情去离婚的,毕竟离婚对男人的名誉和男人手里的钱都是一次沉重的打击。所以我有理由怀疑这里面是不是还隐瞒着什么事情?比如1你女儿或你家人有遗传病或其它类似的病等等,而结婚前男方根本不知道,又或者你们家或你女儿对男方隐瞒了什么,致使被发现后男方接受不了,要求离婚并退回彩礼呢?这样的情况说你们婚姻诈骗都不为过,反过来男方隐瞒的话也是一样(可能我猜的不对,话也难听,所以再次请求您的原谅。但我所说的是为了你们好,别到时候闹到法庭,想后悔也没有余地了)。2你女儿是不是有婚外情,毕竟现在结婚后出轨的女的比男的多(我是做律师的专门处理离婚案、民事案、刑事案、诉讼案、商业案、偶尔附带行政案件,根据法院的统计显示未婚女给人做小三的或已婚女搞婚外情的远远多过已婚男去找小三的),此种情况你女儿涉嫌违反婚姻法、婚姻诈骗、财产诈骗等嫌疑,必须同意离婚并退回所有彩礼及补偿男方所有经济损失,且还要坐牢。又或者你女婿有婚外情,所以准备离婚呢?(一般不是手里有点钱的男人不会这么做,因为男人结婚是花不少钱的,女人结婚是收到不少钱的对吗?)3结婚后他们夫妻两个的性格脾气或是生活等等合不来所以男方才提出离婚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在你女儿没有胡搅蛮缠的情况下,没有大的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对男方或男方父母语言或人身攻击的前提下,你女儿可以选择离婚或者不离婚,离婚的话是没必要把聘礼退回去的。4以上的内容如果你女儿没有违反婚姻法,反而是你现在的女婿违反的话,那你女儿可以去法院控诉,男方存在违反婚姻法的事实,或者存在欺诈婚姻,或者存在诈骗钱财的事实,要求男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坐牢。5如果女方没有承诺男方结婚前或结婚时或结婚后为男方花多少钱或为这个家花多少钱的话,也就是女方没有做出任何有关承诺的前提下,男方真的只凭自己的意愿和这个理由就提出离婚和退会礼金是完全不合法的,你女儿可以不用退回礼金并且可以不同意离婚,并且可控告男方婚姻诈骗都行。但你女儿或你们做出了承诺却不去实现,男方可以控告女方婚姻诈骗,法院也会按照女方婚姻诈骗的程序来处理,即同意离婚,女方必须退回所有礼金,及谈对象时和结婚前男方为女方花的所有钱都必须退回,并且女方至少要被拘留甚至坐牢。6你女儿嫁人时重要的不是看钱,是看人品。不然就算嫁个门当户对的,家庭一般的也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嫁给穷的那人家可能只是贪图女方家的钱而已,这时待你们百年之后待你女儿人老珠黄之后他会对你女儿好?就算你女儿嫁个富二代,官二代又怎样?人家高兴叫你一声老婆,给你点钱花,不高兴你女儿算个什么?就算那富豪把别的女人带回家你女儿也只能忍着。等人家玩腻了还要你女儿净身出户的,你们能怎么办?去法院告?你们告的赢吗?中国首富李嘉诚的儿子有钱吧,一个女明星跟了他十几年了给他生了3个孩子结果呢到今年还没结婚呢,孩子都没户口。人家一分钱的都不给,那女明星能怎样??多少富豪违法犯罪去坐牢的?多少老板破产的?多少当官的被查贪污的?多少没钱的男人去骗吃骗喝的?多少没钱的男人娶了有钱的女人后再离婚,为的就是能分得女人的财产的。坏人不在穷富,美好的婚姻也不在于穷富。在于您嫁给的是什么男人,娶的是什么女人。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就本案而言,齐现金给付韩英彩礼1万余元,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便各自外出打工,从司法解释的本意理解,本不应再返还彩礼。但当地习俗是“女方不同意结婚的应当退还彩礼,男方不同意结婚的不退彩礼”,同时男方齐现金给付彩礼后家庭生活属于绝对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有下列情况可以要回。;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