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法结婚一月男方要求离婚并要退回礼金可以吗

婚姻法结婚一月男方要求离婚并要退回礼金可以吗

最佳回答
法律应该不支持你这个彩礼返还要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结婚彩礼的性质  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 晴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及偏远地区,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人人心,结婚索要、给付彩礼的现象会逐渐消失。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我们在具体理解和适用时,要严格掌握尺度,避免适用的扩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风俗给付原告彩礼礼金20000 元,由此导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难,符合《解释(二)》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是正确的。  (二)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理由如下:  1 、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因其人身关系绝对的相对性,如果在诉讼中追加第三人,使民事实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分离,显然有违法理。  2 、将收受彩礼的父母列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将彩礼纠纷混同于一般财物纠纷,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财物关系,而未看到内在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忽视了彩礼给付于婚姻关系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彩礼的给付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又因双方离婚而返还,虽然彩礼的交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但这仅仅是一种仪式,父母的地位仅相对于代理人,实质上与彩礼有关系的只能是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以彩礼的返还也不能离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3 、审判实践中追加第三人,往往需要多次开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离婚男女双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造成一个纠纷未解决,又出现了新的纠纷。  (三)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离婚彩礼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  1、返还范围: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诉讼主体的确定: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  3、妇女权益保护: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4、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  (1)《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而在解释(二)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则是一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权。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前所述,可以为当事人的父母。所以,笔者认为,困难一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当然,这里的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有条件限制的:第一、提供帮助一方要有负担能力,一般要在该方的能力范围之内;第二、帮助有时限性,生活困难应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而且在其另行结婚后,就应停止对其进行救济。  (2)在我国,虽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如果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对婚姻的破裂存在过错,而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虽然请求方存在生活困难,也无须再支持其返还请求。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女与某男婚后不久,男方却与另一女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该女向法院起诉离婚,然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男方母亲以生活困难为由又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请。在本案中,即使有证据证明男方生活困难,笔者认为,也不应支持男方的诉请。因为在我国合法的婚姻为法律所保护,既然男方对婚姻破裂存有过错,而女方并无过错,那么男方就应承担不利后果,为其过错担负责任。  5、证据认定问题: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6.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请求权没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笔者认为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 时光末路
  • 2018-01-16 18:02
更多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温柔乡ゝ
  • 2018-01-15 10:33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看一下是否是上述情况之一,如果不是的话那他就没有权利得到礼金,而且还要赔你一笔精神损失费。
  • 挣扎小姑娘。
  • 2018-01-15 16:06
这些都是从封建文化社会里延续下来的,早在1934年4月,苏联就已经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禁止走封建文化,禁止婚前定婚使用彩礼的风俗等,而中国体察到中国的行情,而只是在建国后到80年代前大力倡导不要使用彩礼聘金等风俗,不建议婚前定婚的风俗。而在70年代末就不再重视了。我国只在法律上规定禁止包办婚姻,婚姻自由,等。但在1984年的婚姻法上规定,如果前提是在定婚重礼金情况下结的婚,而婚后一方没感情,法律无条件同意离婚。你是按先定婚的风俗走的,离婚只要一方决定就得无条件同意,如果是婚前彩礼是必须退的,婚后法律上只提到婚后离婚财产的分割与债务的分担问题,彩礼一事,你要协调一下是不是有那个风俗。不怪别人,只怪定婚的风俗,只怪要了彩礼还没看好人。
  • - 缺口@
  • 2018-01-15 19:49
  夫妻俩离婚时候,可以双方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以及彩礼的退赔。  如达不成相关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第(2)、(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礼的规定但是没有专门的程序,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权利。
  • 为你停留i
  • 2018-01-16 01:22
我国法律并未对彩礼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解除婚约时主张索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一比一。
  • 2018-01-16 05:04
新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最高法院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退换彩礼,一般是虽然订婚但没有结婚,或者虽然结婚,但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的,才全部退换彩礼。或者彩礼造成男方家生活困难(如何认定生活困难,需要法庭来认定),才有可能退换部分彩礼。像本案中这样已经结婚,甚至已经怀孕的,不存在退换彩礼的问题。只有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及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如何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一年以外是不用退的,一年以内的话双方根据情况协商吧。
据题述情况介绍,假设阁下为女方,阁下于与另一方(假设该方非现役军人)缔结婚姻关系满一年之日起确认怀孕,现阁下咨询离婚返还相关彩礼金额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当事人按照习俗所给付的彩礼的条件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故阁...据题述情况介绍,假设阁下为女方,阁下于与另一方(假设该方非现役军人)缔结婚姻关系满一年之日起确认怀孕,现阁下咨询离婚返还相关彩礼金额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当事人按照习俗所给付的彩礼的条件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故阁下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 〆_小悲伤
  • 2018-01-16 08:46
你好,我学法的。首先礼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像您的这种情况,,你们已经结婚了生活三年了,婚前彩礼只能是给女方的,拿不回来。因此,这个礼金是你的。男的那不回去。其次房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你这里的父母到底是哪方的父母啊。你父母还是他父母?如果这个这个房子是男方父母在你们婚前买的,那么就是婚前财产,与你无关。望采纳,可追问。
如果这三年你们是住在一起而不是分居三年的话,彩礼是不必退的。要离婚的话,自己买几本婚姻法先看看吧。。。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有的。。。买案例版本的。
如果已经领取结婚证并且共同生活三年的话,那不需要退还礼金。
  • 逆向
  • 2018-01-16 08:46
这些都是从封建文化社会里延续下来的,早在1934年4月,苏联就已经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禁止走封建文化,禁止婚前定婚使用彩礼的风俗等,而中国体察到中国的行情,而只是在建国后到80年代前大力倡导不要使用彩礼聘金等风俗,不建议婚前定婚的风俗。而在70年代末就不再重视了。我国只在法律上规定禁止包办婚姻,婚姻自由,等。但在1984年的婚姻法上规定,如果前提是在定婚重礼金情况下结的婚,而婚后一方没感情,法律无条件同意离婚。你是按先定婚的风俗走的,离婚只要一方决定就得无条件同意,如果是婚前彩礼是必须退的,婚后法律上只提到婚后离婚财产的分割与债务的分担问题,彩礼一事,你要协调一下是不是有那个风俗。不怪别人,只怪定婚的风俗,只怪要了彩礼还没看好人。
  • _`l、暧
  • 2018-01-16 23:35
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后财产分配法中有相关条例和惯例:男方嫌弃女方花钱少就离婚,首先这条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同样你女儿结婚后嫌弃男方花钱少就离婚同样也是不成立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们双方家长或你女儿及女婿结婚前没有协商要求男方结婚前或结婚后必须花多少钱才能结婚,没有协商女方结婚前或结婚后必须花多少钱才能结婚的话,以在这样的前提下,男方单纯的仅凭女方花钱花的少就离婚,女方有权利反对离婚,可以不离婚,如果女方确定离婚的话所有的彩礼聘礼聘金可以不用退还。但婚后财产还是按照(离婚婚后财产分配法)分配,但估计你女儿跟你女婿应该没有婚后共同财产,所以只需要婚前财产各归各的就行了,这是法律规定,就算在法庭上也会是这样的判决。但有前提,请看以下内容:我说这话可能你不愿意听或者我说的不对,在这里先请求您的原谅,我要说的是以下质疑的内容和有关法律规定,一般男方为了娶老婆那肯定是花了不少钱,娶过来过了一个月就说女方花钱太少准备离婚这有点太儿戏了,我相信只要不是傻子就不会因为这么幼稚的事情去离婚的,毕竟离婚对男人的名誉和男人手里的钱都是一次沉重的打击。所以我有理由怀疑这里面是不是还隐瞒着什么事情?比如1你女儿或你家人有遗传病或其它类似的病等等,而结婚前男方根本不知道,又或者你们家或你女儿对男方隐瞒了什么,致使被发现后男方接受不了,要求离婚并退回彩礼呢?这样的情况说你们婚姻诈骗都不为过,反过来男方隐瞒的话也是一样(可能我猜的不对,话也难听,所以再次请求您的原谅。但我所说的是为了你们好,别到时候闹到法庭,想后悔也没有余地了)。2你女儿是不是有婚外情,毕竟现在结婚后出轨的女的比男的多(我是做律师的专门处理离婚案、民事案、刑事案、诉讼案、商业案、偶尔附带行政案件,根据法院的统计显示未婚女给人做小三的或已婚女搞婚外情的远远多过已婚男去找小三的),此种情况你女儿涉嫌违反婚姻法、婚姻诈骗、财产诈骗等嫌疑,必须同意离婚并退回所有彩礼及补偿男方所有经济损失,且还要坐牢。又或者你女婿有婚外情,所以准备离婚呢?(一般不是手里有点钱的男人不会这么做,因为男人结婚是花不少钱的,女人结婚是收到不少钱的对吗?)3结婚后他们夫妻两个的性格脾气或是生活等等合不来所以男方才提出离婚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在你女儿没有胡搅蛮缠的情况下,没有大的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对男方或男方父母语言或人身攻击的前提下,你女儿可以选择离婚或者不离婚,离婚的话是没必要把聘礼退回去的。4以上的内容如果你女儿没有违反婚姻法,反而是你现在的女婿违反的话,那你女儿可以去法院控诉,男方存在违反婚姻法的事实,或者存在欺诈婚姻,或者存在诈骗钱财的事实,要求男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坐牢。5如果女方没有承诺男方结婚前或结婚时或结婚后为男方花多少钱或为这个家花多少钱的话,也就是女方没有做出任何有关承诺的前提下,男方真的只凭自己的意愿和这个理由就提出离婚和退会礼金是完全不合法的,你女儿可以不用退回礼金并且可以不同意离婚,并且可控告男方婚姻诈骗都行。但你女儿或你们做出了承诺却不去实现,男方可以控告女方婚姻诈骗,法院也会按照女方婚姻诈骗的程序来处理,即同意离婚,女方必须退回所有礼金,及谈对象时和结婚前男方为女方花的所有钱都必须退回,并且女方至少要被拘留甚至坐牢。6你女儿嫁人时重要的不是看钱,是看人品。不然就算嫁个门当户对的,家庭一般的也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嫁给穷的那人家可能只是贪图女方家的钱而已,这时待你们百年之后待你女儿人老珠黄之后他会对你女儿好?就算你女儿嫁个富二代,官二代又怎样?人家高兴叫你一声老婆,给你点钱花,不高兴你女儿算个什么?就算那富豪把别的女人带回家你女儿也只能忍着。等人家玩腻了还要你女儿净身出户的,你们能怎么办?去法院告?你们告的赢吗?中国首富李嘉诚的儿子有钱吧,一个女明星跟了他十几年了给他生了3个孩子结果呢到今年还没结婚呢,孩子都没户口。人家一分钱的都不给,那女明星能怎样??多少富豪违法犯罪去坐牢的?多少老板破产的?多少当官的被查贪污的?多少没钱的男人去骗吃骗喝的?多少没钱的男人娶了有钱的女人后再离婚,为的就是能分得女人的财产的。坏人不在穷富,美好的婚姻也不在于穷富。在于您嫁给的是什么男人,娶的是什么女人。
  • 不败的恋人
  • 2018-01-17 03:17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就本案而言,齐现金给付韩英彩礼1万余元,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便各自外出打工,从司法解释的本意理解,本不应再返还彩礼。但当地习俗是“女方不同意结婚的应当退还彩礼,男方不同意结婚的不退彩礼”,同时男方齐现金给付彩礼后家庭生活属于绝对困难。
  • 绅士
  • 2018-01-17 03:1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有下列情况可以要回。;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我不完美°但我唯
  • 2018-01-17 12:33
爱彼力为您打造高品质求婚
想求婚?难落地?
不知如何找到、辨别有实力的求婚团队
发送验证码
×

获取套餐价格表和最新活动内容

微信客服号

微信号 CH89579

客服

微信中长按二维码识别

微信客服号

复制微信号加好友

CH89579

全国浪漫热线


24小时值班热线

19112186409

客服QQ

2378569861

联系QQ
联系QQ
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