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晚清几十年中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之后,民国时期的中国礼俗呈现出新的形式特征:一方面传承着几千年来的本国传统仪式,一方面吸纳了西俗的新仪式。具体到婚姻礼俗,则表现为新旧两种婚礼形式的并存,即传统婚礼和文明婚礼(也称西式婚礼)兼行。本文以豫南
信阳地区为例,依据地方志材料,试对当地民国时期的婚礼仪式加以论述,期能引玉。传统婚礼仪式传统的婚礼仪式大致延续着古制中规范的程序,即《仪礼》、《礼记》等典制中规定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前五礼都是针对
订婚仪式,最后之“亲迎”礼才是迎娶新人的具体仪式。由于年代和地域的差异,在民间社会的具体实施中,对“六礼”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简化或增改,使得婚礼仪式各具地方特色。根据地方志记载,我们可以将民国时期信阳地区传统婚礼仪式分为以下三个主要程序(参见民国《重修信阳县志》卷十七《礼俗志二·婚礼》。此节未注明的引文皆引自此处)。1.订婚仪式信阳地区对订婚仪式比较重视。订婚仪式第一步就是交换“庚帖”。“庚帖”即为书写个人生辰八字的简帖。“婚礼,则先以媒妁撮合,有成议,乃具两造庚帖互换。”俗称“换八字”、“换小帖”。八字不合者有所谓“六冲”、“六穿(害)”之说。“六冲”是指子午、丑未、寅申、卯酉、辰戌、巳亥相冲;“六穿”是指子未、丑午、寅巳、卯辰、申亥、酉戌相穿。换言之,凡男女属相分别为鼠马、牛羊、虎猴、兔鸡、龙狗、蛇猪,或鼠羊、牛马、虎蛇、兔龙、猴猪、鸡狗者,均属相冲相害。民谚有“羊鼠一旦休”、“白马犯青牛”、“青龙见兔泪交流”、“蛇虎如刀绞”、“鸡狗不到头”等说法。(参见徐永志、吕炳丽:《近代华北民间婚姻述论》)所以,在这样的传统礼俗观念影响下,八字不合的男女大多无法结合。八字相合者才可进行下一步的仪式——交换信物:“男家佐以钗钏饼果之属,女家以书砚笔墨答之,交宴媒妁。”若是仕宦望族,交换仪式就会相对郑重,行“奠雁”之礼,“问名纳采,亲迎奠雁,无雁代以鹅或雄鸡,女家以鹅与鸡配之”。此处的“亲迎”指男家亲自到女家下定彩礼。无论贫富,一般在交换信物之后不久即举行迎娶之礼,“婚嫁及时”。2.迎娶仪式迎娶仪式是婚礼中的重头戏。婚期一到,女家所作的准备有“焚香楮告祖,将女行醮礼,致命辞而遣之”。“醮礼”原来为冠礼的一种仪式,宋代谢维新所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之《前集》卷五十九《冠礼门》对其有详细的解释。此处则重在父母为嫁女结缡,表示将要出嫁;同时对女“致命辞”,劝诫到婆家后夫妻互助侍奉公婆,遵守妇道,全家和睦。接下来,女家需邀请本族之中有名望或者长寿福厚者为嫁女祝福。具体仪式为“新妇升彩舆,蒙以红绸巾,择族中有福者执花烛照之,绾同心结以封舆”。还需安排族内二人(一般为新娘的嫂子或妹妹)护送新娘到夫家,谓之“送亲”。在新郎前去女家亲迎的婚轿到达夫家之后,夫家也要邀请本族有福之人作为牵娘,将新人扶出彩轿。其后,新夫新妇“双拜祖宗、天地,入洞房,新郎以彩箸为新妇去盖头巾,撒帐坐床饮交杯,合宴
来宾、戚、族。晚间,合卺谓之暖房酒”。“暖房酒”中所用的“卺”即是瓢,把瓠分成两个瓢,新夫妻各拿一瓢饮酒,取“共牢而食,合卺而酯”之意。(宋·李如圭:《仪礼集释》)其后,行“闹房”之俗,男方家族之“族戚子弟送房,以吉利语相嘲谑”。这是儒家倡导的传统雅文化之外,民间广为流行的俗文化,而且在信阳地区婚礼仪式中已经成为惯制固定下来。迎娶仪式结束后,传统的“六礼”已经完成,但是这并不代表婚礼的完结,还有谒见之礼。3.谒见仪式新娘被迎娶至夫家之后还需行谒见仪式。因为结婚不仅仅是两人的结合,更主要的是两家宗族的联姻,即所谓“昏(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所以,谒见之礼在传统婚礼仪式中不可缺少,也具有深层的意义:认庙归族,预示着新妇由原来的父族转到夫族,由父姓成员变为夫姓成员。具体的仪式大致是:在结婚的次日,“夙兴谒拜祖宗、舅姑(指公婆),谓之庙见”,还要“并遍拜来宾、戚、族尊长,新妇以针黹(指针线品)进献舅姑尊长,谓之贽敬”,“舅姑尊长酬以钱币,谓之拜仪”。结婚三日后,“男女两姻家燕集,谓之会亲”。至此,婚礼仪式才告完毕。文明婚礼仪式在追求男女平等、自由恋爱的西方观念熏陶下,民国时期,信阳地区也出现了新式婚礼形式,被称作“文明结婚”或“自由结婚”。相较于旧式传统婚礼,文明婚礼仪式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都有所缩减,当事人在婚礼中的参与性增强。也因为文明婚礼是新兴事物,所以,在社会上实行的范围有限,主要流行于青年知识分子和官宦士绅阶层之中。对于新式婚礼的出现及流行,民国信阳县政府给予支持、提倡的态度。考虑到十里不同俗,县政府于1928年9月公布“民国礼制草案”,对其加以统一化,“要旨在矫正奢侈,消弭诈伪,破除迷信,提倡质朴,并酌采可以保存之旧制”,“期在废除买卖婚姻,以当事人之意思为基础,兼参考民法草案,期与法律相符”。民国《重修信阳县志》中的《礼俗志》对这一婚礼草案记述颇详。主要内容为:第一节,订婚。男女双方订婚者免除一切聘礼,只交换婚帖。婚帖写明当事人姓名、年龄、籍贯,愿与某人订婚。下署年月日,姓名。第二节,通告。即男女双方择定结婚日期后,各以名帖通知双方家族。第三节,结婚。婚礼仪式可在礼堂或家中举行。出席仪式的应有主婚人、证婚人、傧相、介绍人等。新郎、新娘要当众答复证婚人是否同意结婚的询问。同意后,与主婚人、介绍人、证婚人依次在证书上盖章或签字。第四节,谒见。新郎、新娘向公婆及长辈、亲戚行相见礼(鞠躬礼)。总结就这两种婚礼仪式而言,学者们惯常性地注意到文明婚礼的优点,对其中体现的男女平等、反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观念和删繁就简、节约时间与财物等特点多有论述。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承认,新式婚礼仪式毕竟仅在少数人群中施行。就信阳地区而言,新式文明婚礼在社会上是“间有遵行”,文献中缺少对遵行人群和地区的记载。参照民国时河南省其他地区的文明婚礼施行的情况,如阳武“此在学界或各机关人员间有行者,而居民则皆由旧”(民国《阳武县志·婚礼》);
安阳“近年城中间有行文明结婚礼者,均崭新学界中人为之,乡间依然率由旧章”(民国《续安阳县志·婚礼》)。信阳地区大概也不外是市区中接受进步文化洗礼的新型知识分子们参与实践了新式婚礼,乡间社会、大众阶层仍旧延续着传统的婚礼仪式。当时信阳全县人口为37万多,专门以上学校毕业人员有199人,县政府、法院、教育局、警察所等行政机关人员是376人。如若这些学界和政界的人全部采取文明婚礼,则实行率也仅有约1.5‰。对于广大民众来说,传统婚礼仪式仍为他们喜闻乐见且首选。笔者认为,这种现象除了可以用开放程度不深、新鲜事物的传播需要过程等缘由来解释外,还有更加深刻的原因和社会背景。首先,传统婚礼仪式可操作性的增强。几千年来礼俗的历史传衍使得大家对传统婚礼仪式普遍认同。而且,为了适应实际需求、为便于运作考虑,传统婚礼仪式已经出现了较大的调整,主要表现就是仪式的简约化。这点在上文中可以看出,比如,订婚仪式由礼制规定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简化到只行“问名”之礼的交换庚帖和“纳征”之礼的交换信物。其中“纳征”与“请期”往往并行,即在交换信物或者下定彩礼之际便说好婚期。而且,婚嫁之时“女家妆奁,称家有无”,即根据家中的具体财力情况置办嫁妆。由于民国时期信阳乡间多有贫困之家,所以,“窭人不问聘币资装”,“间或论财,众共诽笑”。简单的婚礼符合平民群体、普通乡民的生活实际。另外,传统婚礼仪式之中还合并了其他的礼俗仪式,如:冠礼。信阳地区“冠礼久废,士大夫家,但于迎亲前将新郎于祖堂中立红毡上,具新衣冠,由来宾、族、戚、子弟为新郎装饰,披大红彩绸成十字,顶插金花,焚香楮,向祖宗父母行四叩礼,遍拜来宾、族、戚尊长讫,再行亲迎礼”。前文提及的嫁女在婚嫁之时所行的“醮礼”也具有这种礼仪合并的特点。可见,传统的婚礼仪式也有简约化的趋势,虽仍然不及文明婚礼,但是比较符合中国广大百姓的实际情况,所以传统婚礼在民国时期的中国社会(尤其是北方地区)中仍居主流。其次,传统婚礼仪式具有教化功能。婚礼习俗是传统文化的载体,行礼之时也渗透着新人对孝道、宗族等观念的强化。如:出嫁之际女方家长“致命辞”的教导,婚礼中的新人叩拜祖先、父母,谒见时新娘行庙见之礼遍拜夫家族人尊辈,联姻两家的会亲之礼,等等,诸如此类的礼仪形式都在教育着后人要尊老尊长、孝敬父母、尊族敬宗。此外,经现代社会学者考察,婚礼之中民间俗文化的礼仪方式也具有教育功能。如“闹房”习俗,参加者主要是本族内同辈分的叔嫂或下辈子侄,有助于新妇对夫家成员的快速熟悉。而“闹房”习俗中的“听房”一项,即在新婚之夜偷听新人悄悄话的风俗,有助于未婚青年对性知识的了解。在传统社会中,婚前性教育是敏感且避讳提起的话题,于是“听房”仪式就提供了一条性启蒙教育的途径。所以,旧式传统婚礼仪式有在中国传统民间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存在的合理之处。综上所述,民国时期,从信阳乃至全国,传统婚礼仪式和文明婚礼仪式分别都有各自适应的群体——大众百姓和进步人士。二者在社会中的兼备并行体现出中国历史大变革时期的特色:新旧理论交加、中西文化混合。所以,在对新式礼俗投注目光的时候,我们也应该重视中国传统礼俗的变迁。